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指导意见,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深入推进自贸区建设,提振外贸外资企业信心,推动开放型经济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细则。
做大货物贸易 支持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征3%退3%”等贸易业态,鼓励企业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独立站、二手车等贸易新业态,积极拓展外贸增量。 1.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 对企业和市场商户(含个体工商户)参加列入义乌市2024年境外展会支持目录的成熟型展会,按展位费给予60%补助(欧盟和G7国家单个展位3万元封顶,其他地区单个展位1.5万元封顶,每家参展企业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 对企业和市场商户(含个体工商户)参加列入义乌市2024年境外展会支持目录的培育型展会,按展位费给予50%补助(欧盟和G7国家单个展位3万元封顶,其他地区单个展位1.5万元封顶,每家参展企业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 参加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已经给予政策支持的重点展,按每个展位0.5万元配套补助(东盟十国每个展位0.25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 2.支持外贸企业和市场商户(个体工商户)参加义博会,按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仅限展位费)的50%补助,单个企业(市场商户)最多支持4个展位。 3.支持企业多渠道参加广交会。 1.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含“短期出口特险”)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的60%予以补助。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的80%予以补助。增值税抵扣部分不计入实际支付保费。 2.支持市场采购出口信用险项目和一般贸易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项目。一般贸易小微企业统保范围由0-500万美元提升至0-600万美元,有关企业可免费领取保单。 3.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 4.支持省级外贸预警点。 5.支持外贸运行监测工作。 1.支持企业做大国际物流专线,开展金银牌组货人贡献评价。 2.支持企业品牌出海。对境外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项目,按项目实际支付费用的60%予以补助。 3.支持企业培育出口名牌,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复评通过“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提升通关信用等级,本年度新增为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推动企业走出去 1.经批准当年在境外设立一般类项目(含加工制造企业、贸易营销与服务机构、资源开发以及研发中心项目),中方投资额在50(含)-100万美元、100(含)-300万美元、300(含)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2.经批准当年增资项目,参照上述条款给予奖励。 3.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海外并购。对并购境外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营销网络的企业,并购成功后,按并购合同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实施海外并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所支出的保费,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奖励。 鼓励外商来义投资 1.对利用外资设立的各类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单个项目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并按新增实际外资额参照上述新设企业奖励办法同等奖励。 支持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贸易,对文化贸易实行倍增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人民币。企业需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服务项下有跨境外币收入或支出,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附则 1.市级综合信用评价惩戒措施按照市级有关政策意见执行。 2.存在走私、侵权、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地下钱庄、合同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的出口企业,以被立案调查之日为准,暂缓100%奖励。 3.伪报出口或夹藏出口烟花爆竹、点火器、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被海关查获的出口企业,以被查获之日为准,暂缓100%奖励。 4.按照市场采购组货人管理规定,督促有关企业“义乌组货、义乌出口”。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QQ群: 着重发布重要通知和政策名单 义乌外贸工作1群 101953294(已满) 义乌外贸工作2群 230287243(已满) 义乌外贸工作3群 830225334(已满) 义乌外贸工作4群 776549632(可加) 每家企业仅需加1个群 微信群: 有需求先加QQ群,再通过群管理添加微信群,微信群主要是情况交流,不发政策名单。 联系电话: 商务局出口贸易科 89926960/62/25。 联系电话: 商务局外资外经科 89926920/21
信息来源:义乌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