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关海事严查,船公司重罚之下,各大港口依旧频频查获烟花爆竹瞒报重大案件,已有不少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危险品瞒报、误报、漏报一旦被查获,涉事企业不但面临巨额罚款,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货主、货代、报关行等相关企业都会受到牵连。可谓是害人害己!
近日,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关员在对2批申报为“取暖器、烟灰缸等”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所申报的货物只在集装箱门口摆放了几排充当掩饰“道具”,后面全是伪瞒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在物流、仓储和运输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燃烧、爆炸事故,将对航运物流、生产管理和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海关提醒:烟花爆竹等第1类危险货物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口岸出口,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储存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于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行为,海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8月4日,船公司ONE官网发布通知重申称,货物品名瞒报、漏报或错报,最高征收3万美元/箱的违约金。
在客户未付清此项费用之前,船公司有权扣货并拒绝更改品名的要求。
今年1月份,两起谎报匿报烟花爆竹出口案件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被告人陈某、卢某、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3年3个月、1年4个月和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
2019年,被告人卢某、李某委托陈某等人,将两批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报关、订舱,并运进宁波港区准备出口至国外。陈某负责报关、订舱,并安排他人卸货、装货,采用“尾货封箱”等方式将烟花爆竹装入集装箱,先后运进宁波港区堆放,后被海关查获。
2020年4月2日,宁波市首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件在镇海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苏某某、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4年9个月和4年的有期徒刑。同年8月上旬,宁波市第二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件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来源:海运网 海关发布